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殯葬管理條例宣導—禁葬後不得埋葬屍體或骨灰,火化後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不得回葬
發布日期:115/07/03

一、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

直轄市、縣(市)或鄉(鎮、市)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,為更新、遷移、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,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。

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,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。

二、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

埋葬屍體,應於公墓內為之;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應存放於骨灰(骸)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;火化屍體,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。

三、火化後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(俗稱撿金、撿骨),依上開規定不得回葬。

四、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

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;必要時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,其所需費用,向墓主徵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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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115/07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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